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以来存在哪些问题,以下是详细介绍!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就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食品安全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正式启动了2016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会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汇报了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情况。其中在谈及新食品安全法颁布以来存在的问题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总结了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还需加快完善
目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70%的县、30%的市实行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三合一”,甚至“多合一”,导致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边缘化”、条块关系复杂化、专业人才被“稀释”等问题,机构名称标识不统一、执法依据和程序不统一、法律文书不统一等,严重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效果。同时,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面临专业人员数量不足、法律适用能力不足、专业判断能力不足、技术支撑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二是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严重不足
随着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加大,食品检验任务急剧增加。目前还有16个省份食品检验资源尚未划转或者划转不到位。即便完成了机构改革和整合,但由于实验室建设、人员上岗以及计量认证和资质认定等工作尚需一段时间,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921家检验机构,有461家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占50.1%。
三是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薄弱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体制改革等原因,部分地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跟不上监管需要。一是“硬件”差。多数乡镇监管站缺少最基本的监管执法条件,办公设施落后、无执法车辆和食品快检设备、缺工作经费。二是“软件”弱。基层监管部门人员结构相对老化,专业监管人才非常匮乏,基本没有具备资质的食品检查员,许多基层检查员连沙门氏菌、阪崎杆菌、硝基呋喃等常见的食品污染物名称都没听说过,监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亟待提高。
四是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困难
近年来,政法机关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重大食品安全犯罪和行政违法案件。但总体上食品安全犯罪认定的法律责任偏轻,重典治乱威慑作用差。在“走私冻品”、“上海福喜销售过期肉”、“使用非法工艺提取银杏叶”、“疫苗非法经营”等案件中,存在取证难、入罪难、追诉难等问题,监管机关对个人违法犯罪、非法经营者食品药品犯罪无任何手段。这些都需要完善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在体制上研究解决。
此外,新食品安全法对大部分食品违法行为的罚款额度低限由原来2千元提高到5万元,这对于食品违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但对于一些轻微、非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如果不依法实施处罚,可能构成渎职犯罪;如果依法处罚,又可能面临取证难、执行难、结案难等问题。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基层部门执法人员顾虑很大。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那么,如果买一包价值一元的方便面,吃的时候发现了一只蟑螂,也许吃了以后并不会发生大的疾病,但却只能要求十元的赔偿,作为每个消费者,都会觉得不公平。因此,我们认为“假一罚十”这条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一、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全面、系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比如,美国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区三个层次。**监管机构的许多部门都聘用流行病学专家、微生物学家和食品科研专家等人员,采取专业人员进驻食品加工厂、饲养场等方式,从原料采集、生产、流通、销售和售后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管,构成覆盖全国的立体监管网络。与之相配套的是涵盖食品产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法律及产业标准,一旦被查出食品有问题,食品供应商和销售商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和数目惊人的巨额罚款。对此种做法,我们可以进行借鉴。
二、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分工负责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监管的有效*和公信力。一是分段监管的部门之间需要适当“越位”。有专家指出,为了实现有效监管,有关部门对于自己的监管职责或者职责发布信息,以避免检验机构重复抽检。
三、政府应当继续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投入。
1、对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增加投入。以北京市为例,海淀区和西城区政府给辖区内的每个社区、集贸市场、大型超市等消费终端配备了快速检测设备,通过快速检测获得初步筛查结果。而很多地方的财力不足,不要说快速检测设备不能配备,很多职能部门连起*的办公用品都急缺,所以建议财政增加这方面的投入。
2、对基层的检验机构增加经费投入。我国国家级的实验室配备精良,已达到世界发达国家的实验室水平,而许多省市地区的实验室稍微达标,基层的检验机构则大多设备落后。因此,建议政府加大投入,使得对国内销售食品的检测和出口食品的检测,在检测种类、标准、程序等方面统一起来。
3、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增加投入。企业本身自主监测食品安全的成本,相比监管部门的监管来说会更低。针对从业人员素的人员进行重奖。
四、对举报属实的人员进行重奖。
在 “三聚氰胺”内幕被揭发之前,往奶粉里面添加“蛋白粉”据说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但是却没有人向监管部门举报,这背后所反映的问题之一是政府部门的行政奖励机制没有发挥作用,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力度不够,不能真正鼓励和提倡举报行为。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借鉴税务部门的奖励规定,推出关于食品安全的重奖计划,同时,这种奖励制度对于掺杂制假的生产者来说,也有着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五、尽快建立起配套法规齐全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目前,国务院制定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已经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8项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正在进行部门规章和规范*文件的清理,废除过时的旧法规,修订和《食品安全法》不一致的条款。建议我省各级**加大修订地方法规的工作,使其与《食品安全法》配套衔接。确保上位法得到切实有效实施。另外,针对“假一罚十”不足以弥补消费者损失的问题,应当支持消费者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提出高额的民事赔偿,如能允许精神损害赔偿更好。这既是对不法生产者、销售者的一种惩罚,同时也可以调动消费者的维权积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