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的核心到底是什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第一,没有宪法,法治社会得以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无法得到确认和保障。 民主政治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有了民主,法治社会才得以建立。一旦抽掉民主这块基石,法治的大厦将会不复存在。宪法之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据至高无上的地位,成为“法律中的法律”,是因为宪法直接捍卫着人民群众在国家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捍卫着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没有宪法,民主的事实无法得到法律的确认;没有宪法,各项基本民主制度的建立,无法得到实现。 第二,检验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拥有完备的法律,而在于它是否拥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 一个国家拥有了宪法,也不等于它就是法治国家。判断一个国家是不是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准,在于是否有切实发挥作用的宪法。宪法能够实实在在发挥作用的国家,就是宪政国家,也就是法治国家。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而宪法则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依法治国的目的有很多,保障公民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权利的正当行使则是其根本的目的。 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为了体现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改革了以往放在“国家机构”之后的惯例。虽然只是次序的调整,但它反映了法治国家的一个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优于国家机构的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是建立国家的前提,国家机构是用来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工具。 第四,“法律至上”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但是没有“宪法至上”,“法律至上”不可能实现。 “法律至上”的前提条件是“宪法至上”。在一个“宪法至上”的宪政国家里,法律才是国王,法律才真正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无论什么人、什么阶层、什么政党,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都服从于法律;如果谁违反了法律,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五,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出发点,是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只有在一个宪政国家里,“永久和平”才成为一个可以企及的目标。 为什么一个民主宪政的社会能够实现持久的和平呢?毛泽东在1945年回答黄炎培先生关于如何跳出治乱循环的历史周期率时,就结合中国实际,作出了他的回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毛泽东的回答正好吻合了民主宪政的一个基本原则———制约权力。 制约权力原则和宪法的一系列其他规范,组合成了一个国家的和平机制。 可以说,中国这20多年来的一个巨大变化,就是法治观念和宪法观念开始深入人心。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发展,人们的工作和生活将会更多地与宪法相关。宪法不仅仅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必将成为国家和公民生活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