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猴姑”把“猴头菇”告了,索赔50万元,这起案件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商标法》第59条。猴菇或者猴头菇,它是属于一个通用名称,就如同大米一样。在这一条法律法规当中明确规定,注册商标含有地名以及产品的通用名称,注册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该商标法明确规定,如果使用者把这个词使用在商品上面,那么商标权人是没有权利去禁止的。比如说大米它是米花的一个重要原料,将大米写在米花的商品外包装上,其实这个是商品上属于构成合理的原料提示和合理使用,不会构成商标的专用权。
《食品安全法》当中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生产的食品必须要把食品的原料写清楚,我们所购买的火腿肠以及我们所购买的这个芝麻饼,其实在原料上面都标注清楚的。比如火腿肠上面会标注着淀粉,猪肉,鸡肉,鸭肉等等。又比如芝麻饼上面会显示着淀粉,糯米粉,芝麻,花生,这些原料,使用产品的通用名称或者原料作为标注的,不属于侵犯商标权。
这是一起典型的烂诉事件,当地的食品工业协会将这种事情称之为烂诉的敲诈行为。这一起索赔50万元的事件,其实跟之前逍遥胡辣汤、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的事件非常的类似,起诉只是一个手段,想要私底下和解,赔偿则是目的。
当地的工业协会积极鼓励当地的企业积极应诉,因为这种行为已经严重干扰当地的食品经营的正常生产,所以当地的协会会支持和鼓励企业做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情。
众所周知,猴头菇它本身就是一种食用菌,这种食用菌它本身就有一个通用的,让大家能够记得住的一个名称,这个名称不能够禁止他人进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