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高等学校教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高等学校教师指的是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的老师,一般指的是高等职业类的院校老师或者大学老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