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补缴需要多少滞纳金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如果在七月一号补交,在2000元的标准下,共需缴纳361元的滞纳金。
1、天津市《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对当月18日前(含18日),用人单位仍未足额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的,自19日起,将应缴未缴金额纳入社会保险欠缴管理;
2、以后月份用人单位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的次月1日起至申报补缴费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判定二月份应该缴纳社保而没有交的情况下,从2月19日开始即开始计算滞纳金,如果申请补缴的日期是七月一号,这中间共有142天。如果该员工每月各种社保加一块共需缴纳2000元
则需要交纳滞纳金共:
2000*0.0005*132+2000*0.0005*103+2000*0.0005*72+2000*0.0005*42+2000*0.0005*11= 132+103+72+43+11=361元。
扩展资料:
计算公式
2014年,滞纳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0.05%计算,最低5元人民币或1美元。
计算公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截止到期还款日已还款额)×0.05%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另外《水资源费征收办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
因为滞纳金这一概念是属行政法规的范畴,因此,在民商事裁判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是不应该使用的。
性质界定
滞纳金是指税务机关基于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事实,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附带征收。各国法律对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认定并不一致,大体包括以下几种:
1、损害赔偿说。该说认为,税收债务是一种公法上的金钱给付之债。当清偿期届满时,如果纳税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就会构成迟延履行,进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需要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等方式加以弥补。基于此,滞纳金的比例不能太高,虽然其可以高于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率,但是大致不能超出民间借贷的利息率太多。
2、行政处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是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未及时缴纳税款的一种经济制裁措施。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滞纳金具有惩罚性,滞纳金即罚款。
3、行政秩序罚说。依照此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过去违反税法义务行为的制裁。如果按照这种理解,滞纳金与罚款实际上没有任何差别,将滞纳金列入税收附带债务也没有合理性可言。
4、损害赔偿兼行政执行罚说。该说认为,滞纳金主要是一种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但同时也兼有行政执行罚的性质。如果滞纳金只是一种行政执行罚,那么在征收滞纳金的同时,还应该加计利息。然而实际上,滞纳金与利息从来不会同时课征。
可以看出,以上学说多是从行政法的角度认定滞纳金的法律性质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