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中法的原因和特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开中法与此前盐制的显著区别,即商人需要以粮草易盐,而不是以货币购盐。开中法的实施,只是改变了官商贸易的表面方式,变以货币购盐为以粮草易盐,并不会带来更大的变化。首先,盐政资金的流转过程被大大改变。开中法前的盐政运行,首先由政府组织灶户进行生产,再将灶户产盐收归国有,然后卖给盐商,由盐商销往行盐地区。这时盐政资金的流转过程是这样的:先是盐商筹集资金,然后向政府购买官盐,再将官盐销往行盐区,收回投资。在政府方面,盐政机构则通过出售官盐获得资金,再将所得资金的大部上缴朝廷,由朝廷拨付具体使用部门开支,小部用于支付灶户工本及办公之需。如用一个简表来表示,盐政资金的流程是这样的:盐商→盐政机构→朝廷→资金使用部门开中法实施后,虽然盐政运行程序大体依旧,资金流转环节却已大不同。盐商筹集的购盐资金,不再直接购买官盐,而是用于购买粮草,运往边关上纳。这时的资金流转环节被大大简省,由盐商直接送达资金使用部门———边关。这时如果再用一个简表来表示,其流程则是这样的:盐商→资金使用部门对比两个简表,可以明显看到,盐政机构及朝廷被从流转过程中排除出去,不再直接经手资金的支配。其次,使官商交易过程延长。开中法前的盐政运行,盐商以货币直接向盐政机构购买官盐,银货两讫,则交易结束;之后,盐商携官盐转运出售,盐政机构将现金上缴朝廷。开中法实施后,原本一次完成的官商交易,则被分成两次进行:先是盐商将粮草上纳边关,等于向政府预付购盐款项;然后再返回盐场,从盐政机构那里支取应得的官盐,再携官盐转运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