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设立非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手续及流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一、分支机构,系指纳税人总机构在其注册经营地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非法人营业执照,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单独计算盈亏的机构。
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持《税务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到其主管税务局,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适用于企业分支机构)》,申请办理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经总机构主管地方税务分局审核后,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
国税
1、具体流程如下:
(一)《税务登记表》(一式一份)(国地税联办的一式二份)
(二)单位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需同时加盖公章和“与原件相符”印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房屋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由总机构无偿提供给分支机构使用的地址,由总机构出具证明。
(4).分支机构提供总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资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6).总机构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及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核算形式、缴税形式证明原件(主要指总机构提供的申请报告,内容要说明核算形式和缴税形式)。
2、注意事项:
(1)、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分支机构成立后,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确定为非独立核算;属于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业务,可以统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属于独立核算的税务登记业务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
(3)、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地税具体流程如下:
1.《税务(社保缴费)登记表—设立登记》一式2份,并加盖公章;
2.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执业证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3.分支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4.分支机构负责人或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外籍人士为其护照;港、澳、台人士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
5.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或预售房发票、宅基地使用证、产权人证明等)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如生产、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须分别提供相应证明;
6.已加盖公章的总机构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单位业户提供的表格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