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作为()参加行政复议。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具备以下条件: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第三人参与到复议中间来,一定是在复议申请已经受理,复议活动尚未终结的时候,如果行政复议还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都不会再有第三人的问题;
符合前两个条件,要想参加行政复议,成为第三人,还要经过复议机关的批准,这是为了一方面要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必要的干扰行政复议活动的情况发生。
法律规定允许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有以下目的:
由于第三人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参加,可以有助于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多角度的审查,有利于复议决定的准确性;
相关问题在一个复议活动中得以解决,有利于节省人力、物力;
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行为的公正、合理。无论是复议申请人、还是第三人经过行政复议审查后,合法权益会受到保护,违法行为得以纠正,从而保障行政管理有效的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