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爱忠犯了什么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2021年9月6日20时许,王爱忠与被害人王某1在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五侯村五侯饺子馆内就餐时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劝开后二人又约至五侯村王某1家门口附近,二人见面后发生互殴,过程中,王爱忠持刀扎刺王某1左侧上腹部,并扎到正在进行劝解的被害人郭某2的腿部。后王爱忠将郭某2送至医院,王某1被亲友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爱忠不能正确处理因琐事引发的纠纷,在与他人互殴中持刀扎刺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
鉴于王爱忠作案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后积极救治一名被害人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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