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4.1 适用区域划分类别
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类区是指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本标准中的“两控区”是指《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中所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的范围。
4.2 年限划分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9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6月30日前执行GB13271-200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
1o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中规定的排放限制。
表1 在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颗粒物 80603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400
500(1) 300100氮氧化物 400400400汞及其化合物 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限值。 自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颗粒物 5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300 20050氮氧化物 300250200汞及其化合物 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重点地区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 污染物项目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燃煤锅炉燃油锅炉燃气锅炉颗粒物 303020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200 10050氮氧化物 200200150汞及其化合物 0.05——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燃油、燃气锅炉烟囱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0.70.7~<1.41.4~<2.82.8~<77~<14≥14t/h<11~<22~<44~<1010~<20≥2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202530354045不同时段建设的锅炉,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烟气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应执行各个时段限值中最严格的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