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他人多长时间算犯罪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锡市一男子被非法拘禁8小时 犯罪团伙已全部落网
主要案情:2003年10月7日15时许,被告人高国华得知与其有非法债务纠纷的陈彩英之子翁某的行踪后,即乘坐高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到高山镇上街新华书店附近的一游戏机店,将翁某带出店外,后伙同高某强行将翁某带走。
当车行至何某某家楼下时,翁某趁机逃走,高某驾驶摩托车追赶至前岭村华塘边自然村小路,将翁某抓住并殴打致轻微伤,高国华在接到高某的电话通知后,带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赶到现场,将翁某强行带到高山镇绿丹蓝歌舞厅2号包厢算帐,并叫其写下一张54.3万元人民币的借条。
当天18时许,翁某的堂哥某某坚赶到现场,欲将翁某带走未果,到21时许,因翁某家人到高国华家要人,高国华才让翁某离开包厢。
二审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辩护人提出根据《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试行)》第3条第1项第1款的规定,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才作为犯罪处理,经查,上述规定是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不能适用于本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法拘禁罪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