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六、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七、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八、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九、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十、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扩展资料:
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的,当时你们可能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而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你们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并没有生效。
对你们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因此,双方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如果经过诉讼程序,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