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需要加盖什么章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业发票上需要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七条 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连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全额申报缴纳税款,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扩展资料: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的专用发票应统一使用六联专用发票,第五联代开发票岗位留存,以备发票的扫描补录,第六联交税款征收岗位,用于代开发票税额与征收税款的定期核对,其他联次交增值税纳税人。
第十四条 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售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