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和审判员的区别 审判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审判长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所组成的合议庭中,负责组织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但审判长不是固定的职称,是为审理某一具体案件而临时设定的。
2、审判员
是在法院从事审判工作的工作人员,具体审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依法履行职责,以保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或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审判员任命有两种情况:1、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2、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3、审判长职责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根据法律规定: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