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百问>百科词条>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2024-11-15 04:18:42 编辑:zane 浏览量:539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关于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9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版权声明:文章由 问百问 整理收集,来源于互联网或者用户投稿,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会立即处理。如转载请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wenbwen.com/tips/202445.html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