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违反组织纪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章,对不同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不同的处罚,以下例举几条:
第七十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扩展资料
党的组织纪律的基本内容是:
1、党员必须参加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
2、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
3、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他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产生他们的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
5、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
6、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必须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7、党内不允许搞派别组织,进行派别活动,也不允许在党外参加和支持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