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稽查调减留抵税是否加收滞纳金的思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该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所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对企业作调减留抵处理。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时,分别调减上期留抵税,由于企业有上期留抵税额,检查期间一直未产生税款,调整后企业仍存在留抵税额。对于稽查调减留抵税是否加收滞纳金,该局稽查人员及相关业务科室税务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我看到这一问题的第一反应是,查补的税款可否调减留抵?我把问题发表在阿毛税官论坛上,广泛征求意见,同时请教了我的两位从事稽查工作的同学。 三位网友的意见分别是: 1、可直接抵顶,加收滞纳金;2、不得补税,并且不能加收滞纳金;3、不存在加收滞纳金的问题,因为没有产生应纳税额。 两位同学均认为查补税款可调减留抵,且这部分税款不应加收滞纳金。他们的做法是,分月计算查补数,分月冲减当期留抵,以实际应补数计算滞纳金。 我的看法:《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所附增值税检查调帐方法是对查补税款会计处理的说明,不能作为查补税款调减留抵税的依据。我同学依据的是国税发 [1998]66号《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该文只是针对偷税重新计算当期全部应纳税额,作出应补税或核减期末留抵税额的处理。但现在不存在偷税行为,只是一般的违规,应该说不适用国税发[1998]66号文,也没有找到其他相关规定,我个人认为稽查补税还是应单独征收。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可看出,企业应将纳税检查情况反映在申报表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计入企业全部销售额中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检查应补缴税额作为应抵扣税额,也就是说申报的应纳税额和期末留抵税额中均不包括查补税额,查补的税款应单独缴纳。 单就加收滞纳金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应以纳税人的实际应补税额加收滞纳金,不存在应补税款的,也就不存在滞纳税款问题,就不需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