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皋的在“伍豪事件”中的作用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31年12月,国民党散布“伍豪(周恩来的笔名)等脱离共产党启事”,黄慕兰不仅最先向周恩来献策反击谣言,而且黄慕兰找到陈志皋说 伍豪是位名人,他经常在《红旗》、《向导》杂志上发表文章,但国民党造他的谣言,互济会希望你能为他辟谣。”黄慕兰怕他不愿意,又用激将法说:“你若能将这件事做好,肯定是能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嘛!说不定将来历史还能为你书上一笔呢!”
陈志皋当时并不知道伍豪的真实身份,但听黄慕兰认真的口气,他知道这是一件重要的事。他仔细看了启事的稿子,摇头说:“我是中国律师,不可能刊登这样的启事,否则当局和巡捕房追问下来,我是无法交代的。”他接着说,办这件事应该找个外国人,根据治外法权,在中国外籍律师可以为当事人保密,而中国政府却无权过问。正在这期间,就发生了国民党公开登报造谣事件。
1932年2月16日,上海《时报》号外首先登出《伍豪等脱离共党启事》,当天中午黄慕兰和陈志皋就看到了。20日,潘汉年拿着登有辟谣启事的中共机关报《实话》来找黄慕兰,指出:“我们仅在党刊上辟谣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的刊物是非法的,其读者是有限的。为了反击敌人的诬陷,中央希望你能利用与陈家的关系,设法在上海大报上为伍豪辟谣。”
晚上,黄慕兰再次找到陈志皋,请求他抓紧为伍豪刊登辟谣启事。陈志皋认为以自己的名义刊登这种启事肯定不行,不过陈志皋毕竟是聪明人,很快就想出了一个办法。经他努力奔走,取得了上海《申报》总经理史量才、顾问陶行知的支持,他们在2月22日的《申报》上登出了这样一则启事:
伍豪先生鉴:承于本月18日送来广告启事一则,因福昌庆公司否认担保,手续不合,致未刊登。申报馆广告处启。
这篇《启事》与张冲炮制的《启事》内容毫不相干,但它告诉读者,“此伍豪”非“彼伍豪”,这是一个间接迂回辟谣的方法。
对于这种辟谣方式,黄慕兰仍不满意,她希望陈志皋能为伍豪正面辟谣。陈志皋说:“看来只好请外国律师帮忙了。”黄慕兰听后马上催问:“那你赶快找一位信得过的外国律师。”
说来也巧,在上海有一位名为巴和的法国律师,他与陈志皋是至交。巴和有一个癖好,就是酷爱中国古董。陈志皋对黄慕兰说:“找巴和先生做这件事,我的损失可就大了。”“有何损失嘛!为朋友办事,谁不知道你的豪侠仗义呀!”黄慕兰知道陈志皋的性格,故意用激将和恭维的话来回答。
对这位女朋友,陈志皋实在是太爱了,为满足她的要求,就是让他摘天上的月亮,他也会拼命去干,更何况他本身就是一位充满正义感的律师。
说到这里,陈志皋不免想起十年前的一件事。中国共产党成立不久后的1921年10月4日,上海法租界巡捕房逮捕了总书记陈独秀,并由会审公堂提审,当时他父亲陈琪寿就是刑庭的庭长。事发后,共产国际驻华代表马林经过多方斡旋,邀请巴和律师亲自承办此案。当时中共花了不少钱,也出了许多力,终于使陈独秀获释。
想到这些,陈志皋思忖再三,便从他父亲的保险箱里拿出一幅祖上珍藏的古画,将它送到巴和府上。巴和一见古画,两眼顿时炯炯发光,但他也马上意识到陈志皋可能有要事求助于他,于是开门见山慷慨而又豪爽地说:“陈先生有何难处,鄙人定当尽力帮忙!”陈志皋见巴和律师已答允,便拿出一份以巴和律师名义草写的辟谣启事,请他尽快刊登在上海滩影响最大的《申报》上。
3月4日,《申报》在显著位置以醒目的大字标题,登出《巴和律师代表周少山紧要启事》:
兹据周少山君来所声称:渠撰投文稿曾用别名伍豪二字,近日报载伍豪等二百四十三人脱离共党启事一则,辱劳国内外亲戚友好函电存问。惟渠伍豪之名除撰述文字外,绝未用作对外活动,是该伍豪君定系另有其人。所谓二百四十三人同时脱离共党之事,实与渠无关,事关个人名誉,易滋误会,更恐有不肖之徒颠倒是非,藉端生事,用特委请贵律师代为声明,并答谢戚友之函电存问者云云前来。据此,合行代为登报如左。事务所法大马路四十一号六楼五号,电话一万三千二百三十九号。
这则启事设计十分严密,在法律上也无懈可击。黄慕兰让陈志皋以周少山的名义来辟谣,在启事中又说伍豪只是自己的“别名”,这个巧妙的技术处理,使人们更容易辨别出那份所谓脱党启事是伪造的谎言。这则启事刊出后,取得了明显的反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