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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合伙人区别

2024-08-02 00:02:35 编辑:zane 浏览量:524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合伙人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合伙人区别

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与合伙人区别,具体如下:1、表决权区别,高级合伙人在合伙人会议中持完整表决权,普通合伙人持半份表决权;2、收益分配区别,高级合伙人收益较高,承担税点较低,合伙人收益一般,税点与普通专职律师一样;3、人事任免区别,律所成立的各委员会,包括管理委员会,高级合伙均有权参与并可以任委员会主任,普通合伙人,仅能参与部分委员会,且不得担任委员会主任。律师执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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