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什么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出售,丢弃,赠送)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属于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标准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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