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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2024-07-23 22:03:19 编辑:zane 浏览量:6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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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指挥、管理和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依据。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二)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二)中级消防员:一级消防士、二级消防士;  (三)初级消防员:三级消防士、四级消防士、预备消防士。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招录,取得大学专科、本科学历的,授予四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授予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  (二)从消防员选拔任命为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三)从国家机关或者其他救援队伍调入的,或者从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的,按照所任命的职务等级授予相应的消防救援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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