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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的?

2024-07-05 10:44:53 编辑:zane 浏览量:532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的?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上海安全生产许可证怎么查询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基本信息的变更须待企业的建筑业资质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完毕后方可办理。办理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各1份,至市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大厅办理。一、受理依据: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 第128号]  2、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质[2004]148号  3、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建质[2006]18号  4、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具体事项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7)057号]  5、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申报、考核补充通知 [沪建安质监(2005)第095号]  6、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沪建建(2007)343号]  7、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 (建质[2007]201号)  8、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  9、关于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07]第121号]  10、《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沪建交〔2010〕8号)   11、《关于落实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要求的通知》(沪建安质监【2010】36号)二、办理延期手续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办理延期事项都在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办理。   1、网上申请并打印的延期申请表1份(带条形码)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  3、有效期之内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需交验合格证书原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需严格审查的企业另附:  6、在建工程一览表  7、近半年内取得的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8、整改落实措施情况报告  注意1:特级、一级、特种专业、不分等级专业的需严格审查企业将以上另附材料(第6、7、8项)与申请延期材料一并交至小木桥路683号底楼受理大厅办理。   注意2: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和劳务分包的需严格审查企业将以上另附材料(第6、7、8项)交至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审核部门(区质安监站)。 三、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注意:特级、一级、二级和不分级施工企业到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受理大厅申请。其他企业到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受理部门申请。   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附带条形码);  2、企业安全生产评价结果汇总表;  3、施工企业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企业备查材料目录(加盖企业公章)。四、资质升级后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升级后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施工企业第三方安全生产评价报告;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五、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变更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时提供);  3、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5、主要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变更法定代表人时提供)。六、申请变更经济性质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已变更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核对原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申请增加证副本  1、企业申请报告;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八、遗失补证    1、企业申请报告(若遗失为副本的,请明确副本编号);  2、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3、声明遗失公告的报纸原件1份;九、办理结果查询  1、办理结果将会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管理网站(www.CIAC.SH.CN)上定期的予以公布,请企业自行关注网站公告。十、领证  1、领证企业请带好:企业介绍信(或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及副本(变更手续时须提供)  2、领证地点:  二级以上及不分等级企业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底楼受理大厅领证(章)处领取。  三级及劳务分包企业到所在区安监站领取。  3、领证时间:网站公告中的指定时间十一、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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