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会计继续教育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一、2013年以前取得的会计证规定是必须从取得会计证的当年参加继续教育,也没有在校生可不用继续教育的规定。二、2013年财政部对2006年1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自1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作废。新政策规定: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3、会计继续教育可采取多种形式。其中: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