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知道“准公共物品‘的定义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公共物品理论: 是新政治经济学的一项基本理论,也是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公共财政收\公共服务市场化的基础理论. 公共物品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物品.按照公共物品的供给、消费、技术等特征,依据公共物品排他性、非竞争性的状况,公共物品可以被划分为纯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一般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纯公共物品消费上不存在“拥挤效应”,不可能通过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排他性使用,否则代价将非常高昂.国防、国家安全、法律秩序等属于典型的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介于私人物品和纯公共物品之间.相对于纯公共物品而言,它的某些性质发生了变化.一类准公共物品的使用和消费局限在一定的地域中,其受益的范围是有限的如地方公共物品(并不一定具有排他性);一类准公共物品是公共的或是可以共用的,一个人的使用不能够排斥其他人的使用。然而,出于私益,它在消费上却可能存在着竞争。由于公共的性质,物品使用中可能存在着“拥挤效应”和“过度使用”的问题,这类物品如地下水流域与水体资源、牧区、森林、灌溉渠道等.另一类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由于消费“拥挤点”的存在,往往必须通过付费,才能消费,它包括俱乐部物品、有线电视频道和高速公路等。 公共物品提供方式,传统上是政府直接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和生产.使得政府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对经济活动的规制、干预和生产功能,政府规模越来越庞大,而财政开支的规模也与日俱增。但是,政府在经历了扩张性财政政策带来的一个时期的经济繁荣之后,制度安排的效用递减和传统官僚体制内在的弊病,使得自身无法经济、有效地提供公共物品,存在着过度提供公共物品、财政赤字负担过重和无法迅速回应公众多元化需求等诸多问题。要求政府选择更为有效的供给制度安排. 公共物品理论认为,根据公共产品的不同属性和特征,安排公共产品的多元供给制度,使各种公共产品的需求与供给平衡,公决效率最优.政府出于对宪法、法律的遵从和满足公民基本权利与公平分配的需要,它必须对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公民基本权利与利益的纯公共物品予以提供,但同时可以通过多种组织形式,利用市场资源配置和私营部门的经营与技术优势,来有效地生产各种不同性质的准公共物品,这样既满足公平价值,又满足效率价值,并降低公共财政的支出规模,提高公众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