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即效益主义,是伦理学中的一个理论。提倡追求「最大幸福」(Maximum Happiness),认为实用即至善的理论,相信决定行为适当与否的标准在於其结果的实用程度[1]。主要哲学家有约翰·史都华·米尔、杰瑞米·边沁等。发展早在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理论之前,就有功利主义思想雏型的出现。西元前5世纪的亚里斯提卜(Aristippus)、前4世纪的伊比鸠鲁、中国古代的墨子及其追随者的伦理学中都存在著如何促使最大快乐的思维,他们是古人中的功利主义先驱。近代英国哲学家与伦理学家如坎伯兰 (Richard Cumberland)、法兰西斯·哈奇森与大卫·休谟都有功利主义的倾向。据边沁指出,他在英国化学家约瑟夫·普利斯特里、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义大法学家贝卡里亚 (Cesare Beccaria) 以及休谟等的著作中都发现了功利主义的身影。功利主义正式成为哲学系统是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期,由英国哲学家兼经济学家边沁和米尔提出。其基本理论是:一种行为如有助於增进幸福,则为正确的;若导致产生和幸福相反的东西,则为错误的。幸福不仅涉及行为的当事人,也涉及受该行为影响的每一个人。19世纪末期的功利主义代表人物亨利·西奇威克(Henry Sidgwick)认为功利主义来自对「常识」的道德系统的反省。他论证多数的常识道德被要求建立在功利主义基础上。他也认为功利主义能解决常识学说的模糊和前後矛盾而产生的困难和困惑之处。在20世纪功利主义虽然经过摩尔 (G.E. Moore) 的批判,但英美哲学家与英国自然科学家兼伦理学家图尔明(Stephen Edelston Toulmin)、牛津大学的诺埃尔-史密斯 (Patrick Nowell-Smith)、厄姆森 (J.O. Urmson)以及澳大利亚的斯马特 (J. J. C. Smart)等人仍为功利主义辩护。主要概念功利主义认为人应该做出能「达到最大善」的行为,所谓最大善的计算则必须依靠此行为所涉及的每个个体之苦乐感觉的总和,其中每个个体都被视为具相同份量,且快乐与痛苦是能够换算的,痛苦仅是「负的快乐」。不同於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一个人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一个行为的结果对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边沁和米尔都认为:人类的行为完全以快乐和痛苦为动机。米尔认为:人类行为的唯一目的是求得幸福,所以对幸福的促进就成为判断人的一切行为的标准。派别功利主义根据应用的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境功利主义(act-Utilitarianism)普遍功利主义(general-Utilitarianism)规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有人认为,普遍功利主义和规则功利主义本质上都属於情境功利主义的一种。应用功利主义的影响甚为广泛。它在法律、政治学、经济学方面更有特别显著的重要性。例如在惩罚方面,功利主义反对「一报还一报」的「报应」理论。功利主义者认为惩罚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改造罪犯或保护社会不受罪犯破坏,从而避免发生更多的犯罪行为,同时也使其他人因惧怕受到惩罚而不敢犯罪。在政治哲学上,功利主义者赞成将民主作为使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取得一致的一种方法。他们认为每个人的最大自由和其他人的同等自由是一致的。不过也有人因为强调政府利益的一面,而走向保守主义、甚至独裁主义。另一方面,也有人因相信人性本善,认为最大的幸福是来自社会的根本变革,从而走向无政府主义的共产主义,如威廉·戈德温。在经济学上,所谓边际效用分析学派如威廉姆·斯坦利·杰文斯,则是从边沁那里吸取了许多思想,所谓「福利经济学」是以「比较爱好」代替「比较效用」,也表现了功利主义的基本精神。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後期的功利主义者由於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纠正私人企业的弊病。在当代的讨论中,人们对伦理学语言的分析,以及对边沁的「快乐计算」均已失去兴趣;功利主义出现了种种修正的和复杂的形式。批判功利主义的中心思想,即每个人都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促进幸福,并避免不幸,这看来是应予肯定的。但关键性的问题是:整个规范伦理学是否都可以根据这个简单的公式来分析。是否有超乎快乐与痛苦之外的价值值得重视。 如何衡量一个人吃了巧克力之後得到的快乐比别人多、少或者一样?没有方法来计算得到利益,也就没有方法确定什麼行为是道德允许的。所以快乐利己主义在某种程度上行不通。 功利主义思想的另一个缺陷在於,它没有在获得的幸福中作出长期的,整体的幸福与短期的、个体的幸福的区分,而这些幸福并非一直是统一的,很多时候他们处於矛盾的、对立的状态。参考资料 艺术与建筑索引典—效益主义 於2011 年3 月14 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