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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与监察部合并各级检查院反贪局都会与纪检合并吗?

2024-11-12 08:25:13 编辑:zane 浏览量:534

反贪局与监察部合并各级检查院反贪局都会与纪检合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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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局与监察部合并各级检查院反贪局都会与纪检合并吗?

反贪局与监察部合并各级检察院反贪局不会与纪检合并。反贪局的职责职能包括:1、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2、直接立案侦查全国性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3、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4、负责重特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协作;5、研究分析全国贪污贿赂等犯罪的特点、规律,提出惩治对策;6、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研究、制定贪污贿赂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贪污的主要表现如下:1、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2、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3、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4、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五条 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一)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者;(二)被发觉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并自动地尽可能缴出所贪污财物者;(三)检举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而立功者;(四)年岁较轻或一向廉洁,偶犯贪污罪又愿真诚悔改者。第十条 凡应追缴的贪污财物或其他违法所得,如无法追缴时,得由审判机关或议处机关商同主管行政机关酌情予以其他适当的处置。第十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领导人员,凡发觉其所属工作人员贪污而故意包庇或不予举发者,应依其情节轻重,予以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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