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和诈骗两种定性对受害者有何不同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非吸和诈骗两种定性对受害者的不同:
1、从造成的后果来看,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没有归还,造成投资人重大经济损失,则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非法筹集的资金在案发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定集资诈骗罪的余地就非常小,一般应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从筹集资金的目的和用途看,筹集资金的目的是用于生产经营,但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资金也是用于生产经营,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能性更大,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或用于单位或个人拆东墙补西墙,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
3、从案发后的归还能力看,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4、从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来看,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单位本身就是皮包,或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定非法集资罪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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