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如何办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2、办理程序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3、需要提交的文件
(一)《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香港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四)澳门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复印件。
(五)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1、为了加强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规范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使用,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体工商户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该名称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是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
4、登记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上级机关有权纠正下级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5、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户个体工商户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