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几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规定,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 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
其职责是:
1、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 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2、 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3、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4、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5、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 书记、副书记。
6、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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