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
1、联合国组织基于所有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该忠实履行他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他们的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不符合联合国宗旨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照宪章所采取的任何行动应给予一切协助;
6、联合国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使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7、联合国组织不得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内管辖的事项,但此项规定不应妨碍联合国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的行为及侵略行径采取强制行动。
《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的基本大法,它既确立了联合国的宗旨、原则和组织机构设置,又规定了成员国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处理国际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修订:
1、联合国宪章第二十三、第二十七和第六十一条的修正案由大会于1963年12月17日通过,于1965年8月31日生效。第六十一条的进一步修正案由大会于1971年12月20日通过,于1973年9月24日生效。第一百零九条修正案由大会于1965年12月20日通过,于1968年6月12日生效。
2、第二十三条修正案将安全理事会成员自十一国增至十五国。第二十七条修正案规定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的决定应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作出,关于一切其他事项的决定则由九个理事国(原先为七个)的可决票,其中包括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