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合格证的要求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在合格证内容上,主要包括五项:第一项农产品名称;第二项数量或重量;第三项生产者信息,包括生产者名称、产地和联系方式;第四项开具日期;第五项承诺声明,即:一是承诺不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二是承诺不使用非法添加物,三是承诺上市农产品遵守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规定,四是承诺符合农药兽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者要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在合格证相应承诺选项上打勾,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在此要说明的是对于重金属、生物毒素等主观不可控因素暂不纳入承诺范围。总之,合格证内容中规定的基本信息不能减少,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信息,例如检测报告、产品品牌、认证标识等。
在合格证的基本样式上,全国统一,但大小尺寸、纸张、颜色没有做统一规定。可以是印刷的,也可以是手写的,有条件的主体可以探索使用电子合格证。
在合格证开具上,合格证必须由生产者自主开具,一式两联,一联出具,一联留存备查,留存期为一年。有包装的农产品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可以张贴、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农产品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交易时出具使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应当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结论,并保证认证结论的客观、真实。认证结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机构负责人签署。 认证机构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认证结论为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管理体系已通过认证,也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碍社会管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