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刚的相关案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莫名入狱的抢劫犯:王朝遭李刚刑讯逼供
2006年8月11日中午,河北保定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警方从手机通话清单上查到,石家庄青年王朝有作案嫌疑。王朝遂被逮捕,并于2007年12月10日,以抢劫罪被判刑13年。
而王朝母亲列举出案中诸多疑点,比如手机通话清单缺乏出具人签名,多名证人证明案发当天王朝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她怀疑,此案可能是儿子的合伙人联合有关民警,伪造而成。
2010年11月22日,河北省高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还认为被告人提供的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不能排除。
2011年3月27日,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说,“我保证这案子不存在造假”。
事情源于2006年8月,保定市北市区发生一起入室抢劫案。经过近3个月的侦查,北市区警方锁定王朝是此案的疑犯。
在王朝案中,主管刑侦的保定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李刚,参与了审讯。
王朝倒霉透顶的日子,可以回溯到2006年8月11日。
依据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工作人员出具的报告,那天上午10点半,王朝在石家庄被鉴定自己的车损为一万三千多元。
而按照保定北市区警方的调查,那天上午12点10分,王朝在保定市华电生活区入室抢劫。
这两桩事件,相差1小时40分钟,相距152公里,则在同一天击中了王朝。
2010年10月31日19点前后,李刚带领民警,在石家庄逮捕了使用“139××××1190”号码的犯罪嫌疑人王朝。
小旅馆里,王朝的头罩被拿开,他看到一位“长脸、戴眼镜”的男子走进房间。
“这位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分局的李刚副局长。”一位民警介绍说。
在给母亲杨惠贤的信中,王朝说,接下来的一夜,是他一生中最难熬的一夜,他“遭遇了从前在历史课本中得知的种种酷刑”。2011年3月12日,王朝在石家庄鹿泉监狱接受记者采访说“第一个动手的就是李刚,他给我的左手上了夹棍。当绳子抽紧的时候,我忍不住大叫起来:‘我的手断了!’”王朝说,刑讯逼供过程中,他想认罪都不知道该认什么罪。2011年11月2日,王朝被送到保定市看守所,他说自己因被打得遍体鳞伤,看守所法医拍下照片,并依法拒收,又被送到保定市中心医院等医院抢救了11天,于2011年11月13日送回看守所。
李刚刑讯逼供案疑犯重审后再次获刑13年
中新网石家庄9月9日电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法院刚刚发布的消息称,9日零点40分,备受媒体关注的河北“王朝抢劫案”在保定北市区法院的审理有了一审结果。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朝再次获刑13年。
法院经再审审理查明:2006年8月11日上午8时许,王朝驾驶汽车从石家庄出发,11时32分到达保定市华电生活区。12时10分许,被害人陈英茹下班回家,王朝趁陈不备,将其推入屋内,使用胶带将陈嘴封住,手脚捆绑。在翻找财物过程中,王朝数次接听其母亲电话;并从餐厅酒架上取下REMY红酒一瓶(标有力娇酒中文字样),放置于卧室门口。王朝抢走陈家现金13000元,红色三星手机一部,金项链2条、黄金、翡翠等戒指4枚、XO酒一瓶。
14时30分许,王朝在京石高速公路石家庄新乐附近使用所抢手机接听邢世平打来的电话,邢世平催促王朝赶去处理交通事故。15时07分王朝到达石家庄桥西,与邢世平在桥西事故中队办理交通事故相关手续。期间,王朝将所抢手机送给朋友底某。底某将手机交妻子史某可使用。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入室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朝系入户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法院认为,根据王朝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书将在五日内送达。
法院表示,如王朝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北市区法院或者直接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北媒体8日23时说,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当日对被社会广泛关注的王朝抢劫案公开开庭审理,截至发稿时前,合议庭正在进行合议,尚未宣判。据报道,作为主审法院的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专门在新浪网上注册了官方微博,适时发布有关信息,与网友互动。
“王朝抢劫案”于2007年5月由保定北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经北市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朝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后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发还北市区人民法院重审。此案因主角王朝自称遭李刚(河北大学校园车祸肇事者李启铭之父)“栽赃陷害”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此前,公诉人对媒体表示,对“王朝案”重新开庭审理,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法律的高度负责和严格公正、公开透明执法的决心。专程赶到保定旁听此案的河北省公安厅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全省公安机关将认真反思该案在公安侦查办案环节存在的瑕疵,举一反三,认真汲取教训,提升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