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与B股有什么区别?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答:A股与B股的区别:交易币种类别不同、交易所不尽相同、投资人不尽相同、交易佣金不同、红利计算方式不同拓展知识:一、A股与B股的概念A股,即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中国境内注册公司发行,在境内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2013年4月1日起,境内港澳台居民可开立A股账户)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英文字母A没有实际意义,只是用来区分人民币普通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A股不是实物股票,以无纸化电子记账,实行“T+1”交割制度,有涨跌幅(10%)限制,参与投资者为中国大陆机构或个人。中国上市公司的股票有A股、B股、H股、N股和S股等。B股的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它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中国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境内。二、A股与B股的区别1、类别不同:A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支付的股票;B股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以外币支付的股票。2、A股交易市场是上交所和深交所;而用美元交易的B股只在上交所,港币交易的B股只在深交所。3、A股是国内个人和企业都可以投资和交易的股票;而B股可以是有外汇现钞或者现汇的国内个人或者机构,可以是外国个人和机构,或者中国国内拥有境外外汇的个人和机构4、A股交易的有关费用一般收取0.2-0.3%不等的交易佣金,而B股将会支付1%左右的交易佣金;5、红利的计算方式不同,A股股票一般是分红,用人民币支付;而B股则一般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计算公司获利水平,并用一定的汇率折算成外汇支付给股东。三、A股上市条件(1)资格要求1.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4.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发行人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6.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2)独立要求1.发行人应当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3.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6.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7.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有其他严重缺陷。(3)规范运行1.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当前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当前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5.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6.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4)财务指标1.当前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当前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当前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当前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当前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四、B股上市条件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时,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的条件: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连续盈利。2.已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B股时,应具备的条件: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公司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 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有企业改组或者国有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公司,可以连续计算。3.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他关联企业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财务独立以及资产完整。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3)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4)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5)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6)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7)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