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触犯刑律开除党籍的处理程序?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一般应由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经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