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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2025-02-26 04:43:55 编辑:zane 浏览量:588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第十八条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应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应用、安全生产部门规章应用、《矿产资源法》和《煤炭法》应用。   

本书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与矿山企业密切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内容紧密结合,行动导向为工作思路,提炼出矿山企业典型的事故案例,以这些案例的分析作为工作任务和载体。

围绕这些工作任务和载体来介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其应用,体现了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的高职教育特色,强调学与做的统一,注重实务。

本书既是高职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骨干课程教材,也是对煤矿安全技术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等有实用价值的学习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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