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待遇国家文件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志愿兵是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满年限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与部队签订劳动合同,继续在部队服役并且享受工资及其它待遇的职业军人。也称之为合同兵或士官。目前也从普通高等学校直招需求专业的大学生。 国发(1978)22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的政治待遇,如听报告,看文件,发书刊等安排职干部待遇;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定级以后的级别调整,在全军干部级别调整时统一进行;被装等按所在军种、兵种的干部制式供给;随军志愿兵家属在转业时按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志愿兵的困难救济,福利待遇,伤残优待和病故后的抚恤,均按干部的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志愿兵经组织批准退出现役转业的,本人要求复员回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符合退休条件的分别办理转业,复员,退休手续,并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发给各种补助费。粮食定量和被装发放均按干部的有关标准执行;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因年老体弱,生产,生活有困难,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并逐步改善其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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