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内容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 中央军事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外交部;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 本法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一九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说明:国徽的内容为国旗、天安门、齿轮和麦稻穗,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