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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衡平法

2024-11-25 00:22:46 编辑:zane 浏览量:588

什么是衡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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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衡平法

衡平法equity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14世纪以前,按照英国的普通法制度,当事人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须先向大法官申请以国王的名义发出的令状。令状载明诉讼的条件和类别,法官只能在令状的范围内进行审判。但是令状的种类和范围都有限,因此,许多争议往往由于无适当令状可资依据,而无法在普通法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有的讼案即使在普通法法院审理,也由于普通法规定的刻板和救济方式的有限而难以获得“公允”的解决。还有,普通法对于违反契约或侵权行为的诉讼,只能判处损害赔偿或准予回复动产与不动产,不能颁发执行令,强制履行契约,也不能颁布禁止令,防止重大不法行为的发生等。遇到上述情况,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古老的习惯,便向国王提出请愿。国王被看成是“正义的源泉”、“公正的化身”,而国王本人也借机表示自己的“恩典和仁爱”,于是便通过王权进行直接干预。开始通常是委托大法官根据国王的“公平正义”原则来审理;1349年起,允许原告人直接向大法官提出申请,由大法官审理。15世纪末又进一步设立衡平法院,专门负责审理衡平案件。大法官和衡平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采用“遵循先例”的原则,其判例逐渐形成一整套独特的衡平法的基本原则或准则,如“衡平法决不许可过失者得以逍遥法外”、“求助于衡平者须自身清白”等。同普通法相比较,衡平法的诉讼程序比较简单,不设陪审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审理,判决由衡平法院直接负责执行,违抗者以蔑视法庭论处,重者可下狱。这样,在民事案件中便形成了两种法律 、两种法院 、两种诉讼程序。尽管“衡平法遵从法律”,不得有意推翻普通法,只是补充普通法,但衡平法院毕竟拥有干预普通法院审判的手段,特别是执行令和禁止令。如原告在普通法院控诉被告,被告可以以这种控诉违背衡平原则为由向衡平法院请愿。衡平法院可以借此向原告发出禁止令,使原告放弃起诉,结果往往引起两种法院之间的对立。到19世纪,随着工商业经济的发展,社会矛盾的加剧,这种繁琐复杂而又不时发生对立的双轨法制已明显地不能适应统治的需要 。为简化司法制度 ,议会于1873年通过《最高法院审判法》,1875年生效,对英国的司法机构作了重大改革,废除了普通法法院和衡平法法院之分,建立起单一的法院体系,统一适用普通法和衡平法,并明确在普通法规则和衡平法规则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衡平法规则为准。 衡平法以“正义、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虽然衡平法作为不成文法,起初并没有明文规定的具体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大法官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比如,大法官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取、采取何种救济手段,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法官也不断总结一些判例作为先例,并从中形成了一些衡平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审判的指导原则。这些原则或格言主要包括: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衡平法是对人的(Equity acts in personam)。衡平法遵从法律(Equity follows the law)。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公正行事(He who seeks equity must do equity)。求助于衡平法者自身必须清白(He who comes to equity must come with clean hands)。延误是衡平法的大敌(或者拖延击败衡平法,Delay defeats equity)。衡平法注重意图而不重形式(Equity looks at the intent rather than the form)。衡平法可以推定出履行义务的意图(Equity imputes an intention to fulfill an obligation)。衡平法把应做之事看成是已做之事(Equity regards as done that which ought to be done)。等分即公平。   衡平法不允许有错误存在而没有救济(Equity will not suffer a wrong to be without remedy)。如果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一种权利在普通法上不能强制实施,那么,衡平法将出面干预,以保护这种权利。它表明,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如果在普通法上得不到救济,衡平法院就会干预,给他提供救济。不过,但是,不是任何一项错误都能在衡平法院得到救济。事实上,衡平法院准备干预并给予救济的“错误”,首先是指那些能够在司法上予以强制实施的情形,如果不能强制实施,衡平法也爱莫能助。   衡平法上的救济为:(1)禁制令:(2)特定履行;(3)废除:(4)改正。   禁制令是法院作出的裁定.指示一人或数人不要做某项具体的事或者做某项具体的事:但后一种指示较少。禁制令只能为强制执行或保护一种普通法上或衡平法上的权利,才能做出。   特定履行是对需要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发出的一种命令。只有存在需要履行的合同,才能取得特定履行的命令-比如如果在普通法的诉讼中胜诉人只能取得名义上的损害赔偿以及债务属于持续的债务,需要提起一系列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时普通法的教济是不足的,只有发出特定履行的命令才能做到比损害赔偿更完善的救济时,就可使用特定履行。    废除是指如果合同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导致其在衡平法上的无缘,合同当事人有权废陈合同。而法院可以做出废除的命令。    改正是一项衡平法上的改正文件,以使它正确反映当事人意思的权力。不能将它和普通法以及衡平法上的纠正文件中明显存在的错误的权力相混淆,因为改正是将当事人曾真正达成的协议,而文书没有纪录的内容予以证明。   最典型的运用衡平法进行补偿的行为是信托:委托人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受托人如果声称这些财产是他自己的,受益人在普通法上就没有什么救济,因为在普通法上,那些财产确实是受托人的,他是财产的法定所有者,但是,受益人可以请求衡平法干预,以实现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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