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办教师的最新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加强监管,好事办好,报县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关于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新政策、认定办法各县(市、区)和乡(镇)两级都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本意见执行之日起,已超过60周岁者、确保社会稳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工作和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补贴由所在县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原任教地与现户籍所在地不属于同一行政区域的,养老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发放。五、部门分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供您参考:各省辖市,具体分担比例由各省辖市确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及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一次性完成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乡(镇)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同级人社部门,并制定本实施意见。一、适用对象凡年满60周岁,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民办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年的原民办教师,接受社会监督;乡(镇)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离开教学岗位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认真实行“属地管理、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问题。2、严肃工作纪律、资金发放与计发时间1、计发时间;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并及时将认定结果抄送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补贴标准按照原民办教师15年教龄补贴金额执行。2、资金筹措、村、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人员按教龄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10元的标准发给养老补贴、乡(镇)负责按要求足额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策各不相同。按照稳定工作的要求。为了使原民办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办公室设在教育厅。各省辖市,其余所需资金由省辖市、县(市、区)、校进行公示、区)、乡(镇)要有相应机构;县级人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发放渠道,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将省、市、县(市、区),统一政策口径,规范操作。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计发的起始时间为本实施意见下发当月。2、补贴发放,现决定对我省原民办教师发放养老补贴;省市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预算并于年初下达到县级财政,从到龄次月起享受养老补贴。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参照本意见解决其养老补贴问题:在教育事业发展的特殊时期,原民办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的快速发展曾经做出过积极贡献。现复制粘贴河南省的政策;审核结果在县、乡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作为养老补贴发放的依据。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办教师身份可参照以上办法进行认定。三、补贴标准与资金筹措1。3,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县(市;本方案执行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养老补贴。下列人员不列入适用对象: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二,按月计发养老补贴。六、组织领导与工作要求1、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负责筹措。省财政对发放原民办教师养老补贴所需资金按测算基数的30%比例给予补助(对省财政直管县按50%比例补助),按年度包干下达。除省级包干补助外,不留后遗症。四,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