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滞留票,烦请举例说明一下,非常感谢!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滞留票 纳税人存在滞留票,应作如何处理?笔者试结合滞留票核查中发现的不同情况,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根据税务局对增值税滞留票的核查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出现滞留,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得抵扣项目未认证造成滞留。如,购进固定资产、购进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免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货物等。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以上购进,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纳税人因此对相应的专用发票没有进行认证,造成没有抵扣联的认证信息,从而出现存根联滞留。对这类情况,纳税人一般按取得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全额记了帐,不涉及帐务调整的问题,属于正常滞留。存在的问题在于纳税人存在不抵扣的专用发票不须认证的错误认识,应当加强宣传,明确要求纳税人取得政策不允许抵扣的进项发票也要进行认证,从而减少正常滞留票的数量。 2、因超过规定认证期未认证造成滞留。根据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必须自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不及时,超过了90天的认证期,因为知道已不允许抵扣,税额又不大,所以既没有认证,也没有向销货方退换票,而是直接全额记入了相关会计科目。这种情况,同样不涉及帐务调整,属于正常滞留。但应当提示纳税人注意发票抵扣的认证期限,及时取得专用发票及时进行认证、抵扣;对超过认证期的发票要提醒纳税人到销货方退换发票、重新取得认证、抵扣资格,以减少纳税人税款抵扣的损失,同时减少发票滞留。 还有一种情况是,纳税人对已过认证期无法认证的发票,一方面未认证造成滞留,同时又擅自抵扣了税款。对这种情况,如果是纳税人自查发现、自行调整帐簿,允许其只作进项税额转出;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还应当加收滞纳金、罚款,作偷税处理。具体帐务处理时,如果购进货物未参与产品生产、仍然在企业库存,则: 借:原材料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如果购进货物已参与产品生产并在2005年售出,则应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自查) 或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发现) 纳税申报时,如果是自行检查调整,将进项税额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20栏“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栏;如果是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将其加计填写在主表第14栏“进项税额转出”本月数和附表二第19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栏。 3、销货方开出的正数发票当月作废,跨月开具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造成原正数发票滞留。这种情况下,滞留票信息反映的内容是已作废的业务,不体现实际的购入,因此也属正常滞留,不需进行相应帐务调整。应要求销货方慎重开具专用发票,提高开票质量,尽量减少票面内容、密码打印等错误的出现,避免质量、价格尚未谈妥、或者不能确认收款就匆忙开票可能造成的发票作废情况,降低发票作废率,减少发票滞留。 4、销货方向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已注销)的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因购货方已不具备抵扣税款的资格,导致发票不能认证,形成滞留。此种情况下,购货方按发票全额入帐(或购货方已不存在而无帐可入),不存在帐务和纳税调整问题。要减少发票滞留,应要求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时减少随意性,做到及时向购货方交付发票,并随时了解掌握购货方的一般纳税人资质情况,发现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应当开具普通发票替代专用发票。 5、销货方因存在大量无票收入,对开出后丢失或退回的发票,不作废原开具发票,也不开具负数发票冲减,而是直接重新开具发票交购货方认证抵扣,造成原开正数发票滞留。这种情况,出现一笔业务两份发票,购销业务已反映在经认证、抵扣的其中一份发票上,购货方帐务纳税和税额计算无误。销货方多开了发票但经无票收入部分的调整也没有造成多计应交税金。但是,销货方在专用发票开具、保管上存在问题,应对其发票使用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其规范发票的填开和保管,减少此种发票的滞留。 6、购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在认证前丢失造成滞留。购货方发票抵扣联丢失,本可以按规定要求销货方提供《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及发票复印件,据以认证、抵扣该发票,但纳税人隐瞒不报,既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认证,也不抵扣,造成自身税款抵扣损失,也人为形成了发票滞留。对此种情况,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告知纳税人认证、抵扣税款的补救性规定,一方面要对其丢失发票行为进行相应处罚,促使其规范认证行为,减少滞留票。 7、帐外经营造成滞留。即有真实的货物购进业务,发票保存完整或已损坏丢失,但未认证也未入帐核算,隐瞒相应的销售收入,形成偷税。对这种情况,不能按滞留票票面税额直接作进项税额转出,应当根据纳税人当期成本核算资料,将滞留票反映的购进材料折算出产成品,再根据同期产品不含税销售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补缴税款。没有同期产品销售的,应依照征管法规定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按照国税函【2005】280号文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具体帐务调整和申报表填报分两种情况: 一是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自查调整,作补正申报: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主表第1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同时,允许纳税人将滞留票反映的材料成本补记入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根据当期成本核算资料折算的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其他费用) 二是经税务机关查处确认为帐外经营,通知补税: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将补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主表第1栏及第4栏的“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这时,纳税人也可以按滞留票票面内容,补记材料成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同上) 8、借名购物造成滞留。分两种情况:一是第三方为取得购货价格优惠,以购货方(经销单位或代理单位)名义购进货物,该经营业务与购货方无任何关系,购货方不知情,此种情况,应对第三方延伸检查,追究其隐瞒购货可能形成的不记收入的偷税责任;二是购货方为完成销售业绩取得返利,同意或授意第三方以自己的名义购进或联营购进货物。这种情况下,购货方应将购销业务在会计帐簿进行核算,即反映货物购入及向第三方销售的全过程,就购销差价或返利部分申报纳税。购货方不核算上述业务,不仅造成发票滞留,也偷逃了税款,而且丧失了进项发票抵扣的资格,应就其货物销售部分全额补缴税款,会计调整分录是: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自行调整) 或: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与上述帐外经营相同。 如果补记购货成本,可作以下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现金、应付帐款)(滞留票价税合计) 9、其他滞留。如购入工具、器具,零星费用开支等,取得的专用发票没有入帐,也没有认证形成滞留。这种情况,对收入核算基本没有大的影响,但反映了纳税人会计核算还存在问题,要责令其限期规范和完善,如经整改仍达不到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要求的,可考虑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纳税人经自查、整改,发现涉及少缴税款的,可作以下调整分录: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现金等帐外核算的已收货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计算调整据以征税的销售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纳税申报时,将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分别加计填入纳税申报表第1栏及第2栏的“应税货物销售额”、第11栏“销项税额”和附表一第4栏“未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栏。 相关费用列支,可将滞留票全额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或应付帐款”等科目。但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因此上述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以上分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的几种不同情况及相应处理。对于由税务机关查补的增值税,统一在“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贷方核算。期末应结转该帐户余额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缴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现金) 缴纳滞纳金和罚款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