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法律分析:(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二十六条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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