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渔业协定谁批的?经过人大了吗?符合法律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韩渔业协定》是2000年8月由中韩两国外交部门签订的,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按照199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属于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
《中韩渔业协定》是根据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为养护和合理利用共同关心的海洋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正常作业秩序,加强和发展渔业领域的相互合作。
《中韩渔业协定》于2001年6月30日24时正式生效。根据该协定,“缔约任何一方在最初五年期满时或在其后,并可提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随时终止本协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七条
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前款规定的条约和重要协定是指:
(一)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二)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三)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协定;
(五)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六)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第八条
本法第七条第二款所列范围以外的国务院规定须经核准或者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核准的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签署后,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外交部,报请国务院核准。
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经核准后,属于双边的,由外交部办理与缔约另一方互换核准书或者以外交照会方式相互通知业已核准的手续;属于多边的,由外交部办理向有关保存国或者国际组织交存该核准书的手续。核准书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也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渔业协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条约与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