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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双华的离婚案

2024-08-24 19:07:38 编辑:zane 浏览量:526

杜双华的离婚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妻子被离婚

婚姻名存实亡下宋雅红和杜双华谈离婚谈过多次均未果,2010年9月20日,跟杜双华谈离婚分财产未果的宋雅红,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令人惊讶的是,杜双华向法院表示:“不离婚,我们感情好得很!”

由于杜双华拒不出庭,海淀区法院对其警告:“再不回应,将缺席判决、对其财产进行分割。”结果,开庭之日,杜双华的代理律师先是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此案应在河北衡水当地法院审理。

接着,律师拿出了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判决杜双华与宋雅红离婚生效的判决书。上面赫然写道:“一、准许原告杜双华与被告宋雅宏离婚。二、婚生男孩杜秋龙、杜泽龙均由原告杜双华抚养并负担费用……” 更让她悲愤的是,在起诉之前,杜双华似乎也认为自己没和她解除婚姻关系——“2002年、2008年、2009年,杜双华自行登记的《暂住证》上记载的婚姻状况均为‘已婚’,也告诉儿子,准备离婚。”

多年前杜双华起诉离婚的理由是,与妻子在1997年分居,3年半内连电话都没联系过,妻子“下落不明”。而其证据,是衡水中院来京的一份走访调查——找到物业管理处的一名工作人员李某,被告知宋雅红已经1年多不在此居住了,找不到人。

2011年,宋雅红的律师陈旭再次找到了这位已经退休在家的老人李某。李某说,她没有见到什么自称衡水中院法官的人来物业管理处找她,来做一份所谓的调查笔录,“从来没有。”

海淀法院认为,杜双华与宋女士已经衡水法院在2001年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现该案正在衡水法院再审过程中。在此情况下,双方身份关系已经法院判决,宋女士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于法无据。据此,海淀法院驳回原告宋女士的起诉。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

杜双华及其家人对被离婚的态度

5月6日,记者致电2001年判决宋杜二人离婚的法官曹忠毅。针对社会上“判决书造假”的传言,他进行了驳斥,“这个判决假不了,有离婚这个事,就是时间太长了,具体细节我想不起来了。” 对于宋雅红突然“被离婚”的说法,杜双华这位神秘富豪及家人均表示了沉默。本刊多次致电杜本人,无人回复。而其姐姐则强硬将记者阻于杜双华家之外:“你怎么知道我们家地址的,我们什么都不知道,你都听她(宋雅红)说去吧!”

财产纠葛 再次开庭审理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有定论? 宋女士在两名律师的陪同下进入法庭,可是杜先生却因“外出”没有到庭。在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宋女士的代理律师陈旭表示,衡水法院的涉案民事判决有错误,已进入再审阶段,该份判决被中止执行,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没有定论,一审法院依据衡水法院判决,驳回宋女士的起诉,是错误的。宋女士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她还要求二审法院裁定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陈旭律师说,在衡水法院涉案判决中有多处错误,由于衡水法院判决中写错了宋女士的名字,没有被告宋女士的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无法证明两个案件中的宋女士是同一人。陈律师建议,如果本案的审查确实需要衡水法院涉案民事判决的再审结果作为依据,妥当的处理方式也是中止本案诉讼,而不是驳回宋女士的起诉。

杜先生的代理人说,虽然衡水法院涉案判决被中止执行,该判决仍然有法律效力,说明双方婚姻关系已被解除。对于衡水法院再审的情况,这位代理人介绍说,杜先生对衡水法院涉案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有异议,衡水法院才决定对该判决财产部分进行再审,并不涉及婚姻关系解除部分内容。

疑点1判决书写错姓名 妻子方:陈旭律师认为,被告姓名是“宋雅宏”,而并非宋雅红;此外杜双华、长子、次子的生日全部都写错了;另外,宋雅红并非无业,而是一直在北京恒联通辐射有限公司工作。陈旭律师说,在解除身份关系的离婚诉讼中,法院出现这样的错误,说明法院根本没有见到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和用以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

丈夫方:刘宏赞律师认为,只是判决书中的记载与其他文书的记载不符,并不代表判决结果有任何错误。“户口本中登记的出生日期、名字,很多是与实际出生年月和姓名不符的”,他边说边拿出自己的律师证和身份证,“你看看我这个宏字”,巧合的是,其律师证上写的是“宏”,而身份证上却是“洪”,他认为这种事很常见。

>>疑点2次子名蹊跷用错

妻子方:在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审理此案时,两人次子的名字是“杜则刚”,而非“杜某某”。这个名字是2007年3月才去公安部门变更的名字。在次子更名几年前的2001年,河北衡水中院出具的判决书记载的却是更名之后的“杜某某”,陈旭律师认为,“这十分荒谬,难道法院可以未卜先知?”

丈夫方:对于判决书中次子名字是6年后才使用的名字,刘宏赞律师解释称,6年后去户口登记机关变更的名字,并不代表是在变更时才取的名字,“这个名字是孩子的父亲在孩子出生时,就已经起好的名字”。

此外,陈旭律师质疑三个疑点。一是法院在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宋雅红下落不明,未采用其他任何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在立案次日即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宋雅红的住处、手机号、工作单位长年没有改变。二是公告开庭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三是普通离婚案一审法院应是基层法院,由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直接审理普通离婚案件有违常规。

暂住证婚姻状况是否真实?

在二审中,杜先生的代理人提交了两份新证据,其中包括杜先生新暂住证。杜先生的代理人说,“杜先生的新暂住证表明他经常居住在河北,属于离异。”宋女士的代理律师反驳说,对方在海淀法院提交了杜先生的暂住证,显示为已婚,说明杜先生自己也不认为在2001年就判决离婚了,杜先生在宋女士诉讼后又办了新暂住证,才把婚姻状况改为离异,显然新暂住证不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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