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确认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是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因此,在去年12月发生销售业务后并于当月已确认了收入同时计提了销项税,不存在压票偷税或延迟纳税问题,故不会违反相关的税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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