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且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应当给予什么样的处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但经审查有严重违纪行为,且认定违纪行为证据确凿的,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有证据反映其涉嫌违纪,但证据不足的;或者依据证据能够认定违纪,但尚不足以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规定,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其他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加强管理。对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认定其自行脱党,并由党支部大会决定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违纪后下落不明,是指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的状况。《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除前述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认定违纪党员下落不明,应当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必须是违纪后下落不明,即有证据证明该党员犯有违纪错误。其次,必须是违纪党员离开工作地点、居住地点后不知去向、没有音讯达到一定的时间,有关党组织无法知道其去向,且通过各种方式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情形。如果仅是在相对较短时间内无法联系或者无法找到涉嫌违纪党员的,不能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