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94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招用劳动者”并不是负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只有招用劳动者,并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是“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规定, 不管劳动者受到的损害程度的大小,只要受到伤害,那么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就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劳动者的请求承担责任。在劳动者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这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形式是一种法定连带责任,至于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二者之间如何进行责任的划分,可按因侵权或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一定比例进行划分和判定,但这属于二者之间,不适用于劳动者对其的责任追偿。
根据“不告不理”的原则,对于在民法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当事人可以选择起诉,也就是说可以同时将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全部起诉,也可以只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义务人作为被告。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追加其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人为共同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