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主刑和附加刑有哪些种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国主刑和附加刑种类分别如下:一、主刑的种类1、管制;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2、拘役;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3、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4、死刑;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罪犯,在监狱通过两年的考察以决定死缓执行的变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附加刑的种类1、 罚金;人民法院判决犯罪分子缴纳罚金,规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可强制其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压、冻结等;2、 剥夺政治权利;在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虽然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在这个期间内当然地不能享有政治权利;3、 没收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主刑亦称基本刑或本刑,是从刑或附加刑的对称。是对犯罪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附加刑是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