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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局

2024-11-21 22:13:02 编辑:zane 浏览量:551

吉林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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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公安局

24小时第六十五条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七条 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一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二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逮捕手续。《检察院刑诉规则》第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释解)本条是关于拘留期限的规定。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人后,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同案其他案犯,不贻误侦查时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所谓不应当拘留的,是指:1.犯罪行为没有发生,或者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2.虽有犯罪行为,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3.虽有犯罪行为,但不是被拘留人所为;4.犯罪行为虽然是被拘留人所为,但该人并不具备本法第6l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因而不需要对其实行拘留的。遇有上述情况,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予以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以表示释放合法。对于经过讯问,被拘留人犯有严重罪行,依法需要逮捕,但在拘留期限内无法收集到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一旦拘留的法定期限届满,如果将其释放,可能继续危害社会或有逃跑、串供、毁灭证据可能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和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由两个部门承办的。关于两个部门如何使用本法规定的拘留期限,一种意见认为,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都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侦查部门使用拘留羁押期限的时间长一些,可以更好地为审查逮捕部门的审查工作打下基础;反之,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羁押期限的时间长一些,也可以更好地为侦查部门的工作把关,所以只要两个部门使用的期限合计不超过法定期限,两个部门之间不必要再对如何使用拘留期限进行划分。持相反观点者认为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期限的时间应当明确划分,否则有可能造成侦查部门使用期限过长,审查逮捕部门无法完成工作的情况,同时明确划分两个部门的期限在实践中也有利于操作,可防止互相扯皮、推诿。侦查部门和审查逮捕部门使用拘留期限应当作出明确划分,这样更有利于两个部门的工作,具体划分方法可以参照本法第69条关于公安机关拘留转捕的期限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侦查部门应在拘留后3日内移送本院审查逮捕部门审查,特殊情况下,移送审查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在本院侦查部门移送案件后的7日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后7日时间不全部是审查逮捕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时间,还包括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就审查意见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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