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个税所得税的专项扣除有六项
1、子女教育
标准是每月1000元/每个子女
教育是指3岁到博士研究生(含留学),父母双方各扣50%或约定由其中一方按100%扣除,选定后一年不得改变。
提示:子女=婚生/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照执行。
2、赡养老人
标准:独生子女,按2000元/月;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姊妹分摊,每人每月小于等于1000元。
提示:老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过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3、住房贷款利息
标准:每月1000元,扣除期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提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4、住房租金
标准:A.直辖市、省会、计划单列市等按1500元/月扣除
B.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按1100元/月扣除
C.其他城市(市辖区人口不超过100万)按800元/月扣除
提示:可扣除的是主要工作城市且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的城市相同只能一方扣除。
5、大病医疗
标准:80000元/年
提示: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可扣除,上限8万元。
6、继续教育
标准: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同一学历(学位)小于等于48个月
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提示: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本人或父母扣除。
扩展资料:
参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章到第七章内容:
第八条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本办法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第十条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税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