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庆为什么坐牢 刘晓庆坐牢几年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刘晓庆坐牢的原因:偷税漏税。被判一年徒刑。
2002年7月24日,刘晓庆因涉嫌偷税漏税,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经税务机关调查认定,刘晓庆及其所办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刘晓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等手段,偷逃税1458.3万元。加上滞纳金573.4万元,大概欠税2000万。晓庆公司的账号已被查封,银行196万元的存款全部被缴。刘晓庆在狱中一年多,姜文四处活动帮忙才让她得以于200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刘晓庆个人取保候审后向税务部门补交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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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的刑法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二、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
第一层次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层次是“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修订)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二)自然人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三)对单位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四)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偷税与漏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上很相似,都是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结果。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偷税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主观恶性大,损害国家利益,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漏税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所以不能以犯罪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偷税漏税罪